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区、市)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艺术类文科、理科的录取原则。
5.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6.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学校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招生学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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